來自海防的 G.K 先生提問:海上油污與有毒化學品洩漏事故的應對與處理是根據哪些原則進行的?全國搜救委員會在應對海上油污與有毒化學品洩漏事故中擔任什麼責任?
- 什麼是海上漏油與有毒化學品事故?
- 應對與處理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應遵循哪些原則?
- 國家搜救委員會在應對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中承擔哪些責任?
什麼是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
海上漏油與有毒化學品事故,依據2015年《海洋與海島資源與環境法》第三條第十二款的定義,是指因技術故障、天災、事故或人為原因,導致油品、有毒化學物質從儲存、運輸工具或從工程設施、設備、油井中洩漏至海洋的事件。
應對與處理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依據《2015年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第52條的規定,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
海上漏油與有毒化學品事故應對與處理原則
1. 海上漏油與有毒化學品事故的應對與處理是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2. 重視預防工作,主動制定計劃,投資設備、物資與人力資源,以便在發生海上漏油或有毒化學品事故時能隨時應對。
3. 海上漏油及有毒化學品事故必須進行分級,以便分配應對責任。
4. 海上漏油及有毒化學品事故的信息必須及時報告與處理。
5. 以最快速度動員一切資源參與應對行動;確保統一指揮,有效協調與配合,密切協同參與海上漏油及有毒化學品事故應對行動的各支部隊、交通工具與設備,優先展開救援受難人員的行動。
6. 確保應對過程中的安全、防火與防爆。
7. 造成海上漏油或有毒化學品事故的單位,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承擔事故處理、污染整治、環境恢復及損失賠償的責任。
8.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的預防、處理與善後工作,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根據規定,應對與處理海上漏油及有毒化學品事故應遵循以下原則:
- 應對與處理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是機關、組織與個人的責任。
- 重視預防工作,主動制定應變計畫,投資設備、物資與人力資源,隨時準備應對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 對於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應實施分級管理,以明確劃分應對責任。
- 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資訊應及時上報並妥善處理。
- 迅速動員一切資源進行應對,確保指揮統一,協調高效,密切協同各方人力、設備與工具,並優先展開救人行動。
- 在應對過程中須確保安全,防止火災與爆炸事故發生。
- 造成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的單位須承擔事故處理、污染修復、環境恢復及依法賠償損失的責任。
- 預防、處理與善後工作應依據《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國家搜救委員會在應對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中的責任
根據《2015年海洋與海島資源與環境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搜救委員會在應對海上漏油、有毒化學品事故中承擔以下責任:
海上漏油及有毒化學品事故應對責任
- 國家搜救委員會承擔以下責任:
a) 主持指導並組織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經政府總理批准的國家應對事故計劃;
b) 根據職權指導並動員各部門、地方、區域事故應對中心的力量與設備,對屬於其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進行應對;
c) 與有關國家的主管機關協調合作,處理發生在越南海域或與其他國家接壤水域的事故,並在超出職權範圍時向政府總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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